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乔普公司员工资遣条例
2011-07-09 22:29:25
 

乔普公司员工资遣条例

一、为了配合宁波乔普电器有限公司各部门理论业务需求,以达成企业的有效运营特订定本条例。
二、乔普公司正式任用员工的资遣悉依本争例办理。
三、各部门遏有下列情形之一时,可资遣人员:
1.组织编制紧缩或单位井编及撤销;
2.工厂因全部或一部歇业时;
3.工厂因不可抗拒事由须停工一个月以上时;
4.目业务事业范围、消费技术或程序改动,须紧缩职务时;
5.单位人事费用影响单位本钱的过度担负或公司利润时。
四、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各部门可予资遣:
1.经考核结果而无恰当工作或理论业务的;
2.个人专长无法胜任其所承受的职务的;
3.身体衰弱,不能胜任工作的,或考绩列为丙等的。
五、员工资遣先后次第如下:
1.历年平均考绩等级低者较高者为先;
2.曾受惩戒者较未受惩戒的为先;
3.在公司效劳年资浅者较年资深者为先。
六、资遣员工通知日期如下:
1.在公司效劳3个月以上未满1年的于10日前;
2.在公司效劳1年以上未满2年的于20日前;
3.在公司效劳3年以上的于30日前。
七、本公司资遣的员工给予资遣费,其标准如下:
1.效劳未满一年的发给一个月工资的资遣费;
2.效劳一年以上每满一年发给一个月基本薪资的资遣费;
3.效劳已满5年以上者除发给资遣费外,并接本公司员工储蓄及退休福利基金计划支给在职金。
八、本条例经乔普公司总经理核准后发布实施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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